论博物馆作为文化遗产卫士的使命

时间:2015-05-08    来源: 河南文化网    作者: 吴新会

摘要:在国际社会,根据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UNESCO,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会议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国际社会,根据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UNESCO,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会议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是不可再生和替代的文化资源,是各国祖先遗留给子孙后代的珍贵的文化财富,一种供世代人们共享的文化公共品。我们怎样才能保护好自己的文化遗产?笔者就博物馆的文化遗产(文物)问题谈谈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博物馆作为文化遗产的卫士,本文从博物馆文物保藏,不同时期、不同文化背景下流失文物的归属问题和国际化博物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来阐述博物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请各位大家指正。

  一、博物馆作为文化遗产的守卫者,不仅要做好文物、标本的保藏工作,还要做好文物、标本的科学研究工作和陈列宣传教育工作,为人类社会和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服务。

  博物馆是征集、典藏、陈列和研究代表自然和人类文化遗产实物的场所,并对那些有科学性、历史性或者艺术价值的物品进行分类,为公众提供知识、教育和欣赏的文化教育的机构、建筑物、地点或者社会公共机构。

  博物馆现象最初萌发于人们的收藏意识和纪念意识,由此产生了对珍贵物品的收藏和对具有纪念意义的遗址遗物的保存和利用。在西方4000多年以前,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的统治者注意寻找保藏珍品奇物。公元前5世纪在山东曲阜的阙里孔子故居建立的孔子庙堂是中国最早的纪念类博物馆。公元前5世纪,在古希腊的特菲尔·奥林帕斯神殿里,有一座保存战利品和雕塑等古物的收藏室,博物馆界把它视为博物馆的开端。公元前3世纪埃及亚历山大里亚港口城市建立的亚历山大博学园中的缪斯(Muses)神庙也被认为是西方最早的博物馆。在其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博物馆只是供皇室或少数富人观赏奇珍异物的收藏室。到18世纪末,西欧一些国家博物馆相继建立,并向公众开放,博物馆的功能才有了新的发展,人们对博物馆的认识也发生了变化。博物馆对人类文化遗存、自然遗存管理起到非常大的作用。1946年11月,国际博物馆协会成立时制定的章程中提出:博物馆是指向公众开放的美术、工艺、科学、历史以及考古学藏品的机构。国际博物馆协会又多次对博物馆定义进行了讨论修改,直到1974年,国际博物馆协会第十一届大会通过的章程明确规定:博物馆是一个不追求营利的、为社会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公开的永久性机构,为研究、教育和欣赏的目的,对人类和人类环境的见证物进行搜集、保存、研究、传播和展览。2007年8月24日,国际博物馆协会在维也纳召开的第二十一届全体大会通过了经修改的《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章程对博物馆定义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定义为:“博物馆是一个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常设机构,为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征集、保护、研究、传播并展出人类及人类环境的物质及非物质遗产”。从博物馆的雏形期,到现代各种类型的博物馆,随着社会的进步,博物馆功能也发生了变化,但其根本的共同点仍在于它的实物性。收集、保藏文物标本和其它实物资料,一直是博物馆的基石,也是博物馆最基本的职能。

  博物馆不仅担负着对文物和标本的收藏工作,还担负着对文物和标本的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工作。藏品是博物馆全部活动的物质基础,收集保存文物标本是博物馆的首要任务。博物馆必须具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藏品,即实物。这些“物”负载着关于人类活动和自然变迁的各种信息,是对某种事物的实物见证。博物馆在对藏品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完善藏品,对库藏文物进行鉴定、定名、定级、登记、编目、建档,进一步提高藏品保管计算机化。博物馆的科学研究主要是以藏品为基础进行的。通过一系列的科学研究工作来解释藏品的内涵,来展现其蕴藏的各种有用信息,从而判定它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学术价值或艺术价值。科学研究水平的高低,标志着博物馆的总体水平。博物馆的宣传教育是在藏品和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展开的。科学研究的成果是以陈列展览等形式体现出来,为社会教育和有关科学研究服务的。博物馆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收集保藏文物和标本,进行科学研究,举办各种陈列展览,极大提高整个人类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人类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为和谐的人类社会发展服务。所以说只有博物馆才能最广泛、最全面地保藏人类活动和自然发展的真实物证,并把它永久地留传给后人。

  二、博物馆作为文化遗产的守卫者,在文物的出售问题上和不同时期、不同文化背景下流失文物在新的全球化道德准则基础上归还或返还问题上的作为。

  (一)国家对博物馆文物出售问题的管理

  无论是国家博物馆还是私人博物馆,一切藏品均属国家所有,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没有受到国家文物部门允可下无权进行买卖。文物的出售需要有专门的部门销售。销售单位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国家文物局批准经营文物的单位。销售单位申报出境的文物鉴定,必须在销售前进行。文物出境鉴定组须在得到销售单位造具的清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允许销售的批准文件后,按清册对照文物进行鉴定。鉴定进行完毕后,该清册由文物出境鉴定组收存。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对允许销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标识。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报原审核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如果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近代以来,国际社会对文物合法出口公认和通行的做法是对出口文物实行许可证制度。凡经文物原主国同意并发给某件文物出口许可证的文物出境是合法出口;相反,未经文物原主国同意并未发给某文物出口许可证,该文物出境就是非法出口。非法出口的文物,都可称为流失海外文物。

  (二)博物馆对于不同文化背景下流失文物的处理问题

  19世纪是给予全人类以文明和文化的世纪,同时也是西方殖民主义加紧对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各国各民族掠夺的世纪。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过渡,帝国主义的文化侵略也更加严重。19世纪中叶以后,法国、德国、英国、俄国、美国等国向埃及、中东、小亚细亚等地派出一个又一个考古队,搜集了大量古代雕刻、楔形文字泥版、古代文书和木乃伊等珍贵历史文物;他们向全世界派出探险队,获取了大批珍贵的科学标本。这些文物标本极大充实了欧美许多博物馆的藏品,但却使亚非各国人民失去许多本民族历史文化的重要瑰宝。与此同时,武力的掠夺也更加肆无忌惮。大量的历史文化珍藏遭到了空前的浩劫。这是世界历史文化和博物馆事业的重大损失,也是人类文化史上的灾难。

  随着世界拍卖行业的兴起,文物价格的巨额飚升,大量古代遗址被非法盗掘,大批文物珍品被走私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国际问题。面对这种状况,为了保护祖先留给我们的世界文化遗产,国际博协(ICOM)、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等许多国际性机构联合起来,并号召全世界人民携起手来,共同发起反非法盗窃、倒卖文物的正义之战。

  1954年,海牙会议首次制定了专门在武装冲突时对文化财产予以保护的全球性公约《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及其议定书。对被劫文物的归还,议定书规定:每一缔约国应该在敌对行为终止时,向先前被占领领土返还处于其领土内的文化财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把无可替代的遗产还给它的创造者》的文本中指出:“一个民族天才的、最高的化身之一是其文化遗产。这些被掠夺了文化遗产的公民至少有权要求归还那些最能代表他们民族文化艺术的珍宝。”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95年制定的《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在第三条第一款明文规定:“被盗文物的持有者应当归还该被盗物”。这些明文规定使那些在殖民战争年代被掠夺的国家和文物被盗走私流失海外的国家,有权要求自己的文化财产回归祖国。一件文物,它的灵魂是跟它本土的泥土和空气相互渗透,它只有安居于自己的国土才能实现身心和谐,才能拥有它最真实最灵动的生命。强迫它前往异国他乡其实就是对文物、对它所承载的文化灵魂的扼杀,这种扼杀就如同消灭一种文明。作为一个主权国家,不仅仅是保证其领土的完整,还要保证其文化的完整。那些被掠夺的民族应该把那些凝聚着先民智慧、血肉和灵魂的文物,从外国博物馆中要回来,不要让那些文物因离开本国的国土而失去它原有的文明和价值。为了世界的和平,为了让后代人能和睦相处,为了让文物在自己的土地上得到真正价值的体现,被盗文物的拥有者应该把属于他国的文物无条件的归还。那些文物只有在它原本的国土上才能真正展现它的辉煌与历史意义。全球的子孙后代也只有在文物所属国的博物馆里才能真正体会到一种文明的璀璨和伟大。

  在“国际化”和“全球化”的今天,怎样对待不同时期,不同文化背景下流失的文物,则成为摆在世人面前新的课题。流失海外的文物,不仅要按照国际社会的法律框架和原则来处理文物归还或返还问题,还要利用国际道义来约束那些“保管”有他国文物的国家和文物部门归还或返还流失文物。国际道义是指国际道德和正义,是人们为了维护人类和谐幸福而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它是靠一种巨大的社会力量和人们内在的意志力量来维护和主持正义。对于由于战争原因被掠夺或低价卖向海外的文物,将依据国际公约,在道义上进行呼吁和追溯,希望其归还;对于非法被盗窃或者盗掘的文物,国家文物部门将通过法律和外交手段或者依靠国际刑警组织协助各国追回被盗文物。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制定的《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规定:被盗文物的善意取得人在归还文物时,有权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欢迎和鼓励通过捐赠的方式,促成海外流失文物的回归。爱国人士有意捐赠,国家文物部门根据情况提供相应的补偿;通过回赠、讨还等方式,多渠道促成流失海外国宝的回归。为了逐步禁止文物的流失,各国应该制定一套完备的文物保护体系,首先加强国民文物知识和爱国思想的教育;第二规范文物市场,降低媒体对文物的天价炒作;第三同国际文物机构联手,严厉打击文物盗掘和走私,加强海关的检查力度;第四严惩文物造假、卖假组织和拍卖行业的“虚假拍卖”;第五提高文物鉴定专家的整体素质。

  文物,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不灭的记忆,它用物质的形式储存着不同时代的人文信息,传承着国家、民族生生不息的基因密码。不管在何种背景下文物的流失,为了世界的和谐发展,为了全球后代子孙的和平相处,各个国家的有关部门和国际组织应该让那些远离家乡的文物回到它原本的家园。

  三、博物馆作为文化遗产的守卫者,从全球合作的角度在博物馆之间构建不同文化间的对话—网络博物馆的构建和加强馆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构建和谐幸福的“地球村”。

  随着现代交通工具的飞速发展,通信技术的更新换代,网络技术的全面运用使我们“地球村”这个大家庭得以形成。当今科技的迅猛发展,信息技术已经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特别是随着多媒体技术和国际互联网的日益普及,许多网上博物馆应运而生,使博物馆在这个数字领域又开辟了全新的宣传阵地。网络博物馆为人类搭建了一个更快速了解多元文化的平台。1

  博物馆作为人类文明传播的重要机构,在文化遗产国际化的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博物馆要继续努力拓展与其他博物馆的合作,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缩短与社会的距离。博物馆首先要加强本地区之间博物馆的交流与合作。本地区的文化基本属于同一个文化体系,加强联络,共同发展,这些博物馆之间可以联合举办精品展览,并将这样的展览在本国内甚至走出国门进行巡回展出,让更多的人了解地区文化的差异;其次,加强与本国内外地有特色的博物馆之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多了解本国的不同文化,对本馆的藏品文化有更深层次的探究。加强交流与合作,既丰富博物馆文化,又加深博物馆人对祖国各地区文化的了解。

  博物馆已经成为提升城市形象、展示城市独特魅力的重要窗口,同时也是发展文化旅游产业、衡量城市开放和国际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博物馆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也随着国际性组织的形成和国际性活动的增多得到了快速发展。对外交流活动呈现了从单个、单一、分散到多层次、多渠道、多角度资源整合的发展过程。各个国家对文物进出境、特别是文物出境展览做出了详细规定,为博物馆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

  跨文化的交流能够促进相互间的理解。一些有特色的展览进入不同国度观众的视野。文物展览的举办,很好地带动了博物馆之间的学术交流。博物馆专业人员通过参与展览的组织、筹备,专业素质和水平得到了提升。展览期间组织讲座、研讨会等学术活动,拓展了展览的广度和深度,为专业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创造了条件。另外,初涉市场经济的各级博物馆在对外交流中十分注意经济效益,纷纷尝试通过对外商业展览、引进外展、以展带销、经贸项目合作、争取捐款捐助等方式为博物馆增加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博物馆经费的不足。

  博物馆之间达成展览巡展互换、文博图书资料和学术资源共享、人才培训交流、学术研究共探等诸多领域合作意向。各国博物馆之间根据馆藏文物藏品资源共同开展专题研究。博物馆学习借鉴与开拓创新,多层次、多渠道、多角度地开展交流与合作,使人类进一步走向世界,了解世界,融入世界,协力构建各种文明兼容并蓄的和谐“地球村”。

  总之,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博物馆要守卫好自己的文化遗产,让文物在它原本的国土上体现它的价值,让地球上的人们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文明成果。它对于建设和谐社会,对于建设持久和平和共同繁荣的和谐文明的地球村具有重要意义。以全球化的眼光审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遗存文化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保护文化遗存是人类的共同责任。

  参考书目及文件:

  (1)王宏钧:《中国博物馆与社区历史文化——兼论世界最早的博物馆和博物馆起源》(国际博物馆学委员会ICOFOM1994年会论文)载于《中国博物馆》1994年第4期。

  (2)《世界最早的博物馆在中国曲阜》载于王宏钧著《秋海棠叶集·博物馆与文史论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35~537页。

  (3)王宏钧主编:《中国博物馆学基础》上海古籍出版社

  (4)《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保护世界非物质遗产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法规》

  (5)LinellDavis(美):《中西文化之鉴——跨文化交际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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