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卖艺术品且慢规定"提成费"

时间:2015-06-26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 周林

摘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目前正在进行中,在国家版权局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包含了一项新的权利,即规定在某些艺术作品及手稿通过拍卖行再次转卖时,艺术家及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从中分享收益。这项新规定,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下称《伯尔尼公约》)中所规定的“追续权”意思接近。送审稿附带的说明称,此举的目的是“鼓励创作,整合权利体系”。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目前正在进行中,在国家版权局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包含了一项新的权利,即规定在某些艺术作品及手稿通过拍卖行再次转卖时,艺术家及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从中分享收益。这项新规定,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下称《伯尔尼公约》)中所规定的“追续权”意思接近。送审稿附带的说明称,此举的目的是“鼓励创作,整合权利体系”。

  这项拟增设的权利,源自法国1920年5月20日通过的一项法案,该法案使用的名称是“授予艺术家分享艺术作品公开销售利益权利的法律”。学术界有人把它译为“追续权”,其实最简明易懂的译法是“艺术品转卖提成费”。给谁提成?当然是给艺术家。为什么提成?因为艺术家穷困潦倒亟需补偿。

  在中国,最早提出追续权的,是已故中国美协主席吴作人先生。在1990年9月著作权法颁布之后由国家版权局组织的一次座谈会上,吴先生郑重提出要对追续权进行研究。笔者当时在给吴先生起草这个发言稿时,刚刚走进版权工作大门,认为凡是能够让艺术家获得收益的,都值得研究。追续权让艺术家分享其作品转卖利益,而版权法尚未规定。于是,借吴先生之口,提出追续权问题。

  已故知识产权专家郭寿康教授认为,由于《伯尔尼公约》中关于追续权的规定是非限定性的,服从于互惠原则,这对尚未取得这项权利的我国艺术家不利。“不论价格如何飞涨,也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国外艺术商大发其财而不能得到按照该国法律本可以取得的求偿,这显然对维护我国艺术作品作者的合法权益大为不利。”

  郭寿康教授的这段话说出了问题的一个方面。的确是这样,按照《伯尔尼公约》的规定,由于中国没有规定追续权制度,自然不能在已经建立了相应制度的国家主张艺术品转卖提成费。据了解,国外的一些艺术家版权集体组织也的确收集了涉及中国艺术家的提成费,一旦中国建立追续权制度,将立即发放。但是,有谁知道,这个数量究竟有多少?在中国建立追续权制度,究竟有多大好处?有谁、哪个机构做过具体研究?在建立了追续权制度的国家,这项权利实施的情况又如何呢?

  时光荏苒,从吴作人先生提出追续权问题,到国家版权局提交修法建议稿,20多年很快就过去了。在不太长的时间里,中国艺术市场从几乎零起点,到占据世界艺术市场份额第一的位置,整个世界艺术市场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充斥着投资者、投机商、艺术冒险者的艺术市场,福兰笔下倒霉和贫穷的“画家”几乎绝迹,通过从转卖艺术品利润中提成一定比例,用来给艺术家扶贫济困的理由已不复存在。事实上,那点为数不多的提成费在补偿和奖励艺术创作方面,也暴露出些许寒酸与尴尬。

  根据笔者在2013年对北京部分艺术家的调研发现:艺术家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占比约为31%,年收入10万元以上的艺术家占比约为69%,20万元以上占比约为46%,2/3艺术家在社会平均年收入之上。艺术家首要关心的是作品的(第一次)卖价。关于艺术品转卖时间,大多画廊转卖艺术品时间是在5年以内,有超过1/3画廊有利即抛,只有不到10%画廊转卖艺术品时间超过10年。艺术品转卖期短,甚至有利即抛,说明市场心态不够稳定,与欧洲艺术市场长线投资以期获利的情况很不一样。一位著名艺术家继承人表示,市场上买卖的艺术品2/3以上均为赝品,即使有人把转卖提成费送来,也不敢收。

  由此可见,虽然我们应当继续推进对追续权及相关制度的研究,但是,在没有经过充分论证的情况下,还是不要匆忙出台这项制度。理由是:追续权有可能是一个美丽的“陷阱”!中国艺术市场欠缺规范,赝品、欺诈、偷逃税款的情况多发,各利益攸关方在这项立法问题上分歧巨大,立法必要性尚未得到充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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