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双舟:必须澄清慈善拍卖、公益拍卖、义拍三个概念

时间:2016-11-17    来源:刘双舟文化法苑    作者:刘双舟文化法苑

摘要:近年来,随着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拍卖作为慈善事业的一种辅助形式已为社会大众所熟知。但是在概念上,同时存在慈善拍卖、公益拍卖和义拍等不同表述。

  近年来,随着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拍卖作为慈善事业的一种辅助形式已为社会大众所熟知。但是在概念上,同时存在慈善拍卖、公益拍卖和义拍等不同表述。慈善拍卖与公益拍卖是何关系?没有人做过专门的探讨。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颁布的《拍卖企业资质评定标准》中,其中“社会贡献”一类中包含的一个子项目就是“举办公益拍卖”。但是在供拍卖师资格考试的拍卖行业职业教育系列教材《拍卖实务教程》有专门的章节讲述“慈善拍卖”,且又没有章节论述“公益拍卖”,在拍卖实践中,公益拍卖与慈善拍卖通常是混淆的和通用的。

  简单地说,公益是公共利益的简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而慈善泛指贫弱者的救助,其对象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群体。公益事业的对象可以是人,也可是环境、动物等,而慈善的对象通常仅限于人,且主要指弱势群体。笼统讲公益事业可以涵盖慈善事业,公益拍卖业可以涵盖慈善拍卖。

  无论是公益拍卖还是慈善拍卖,都在法律上找不到具体的规定,因此,这两个概念都不是法律概念。在法律上能找到的唯一与公益拍卖和慈善拍卖有关的一个概念是“义拍”。

  商务部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拍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几类禁止拍卖企业从事的行为,其中(四)款是禁止拍卖企业“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拍卖管理办法》这里也只是提及到“义拍”,但对“义拍”的具体含义并无解释。“义拍”愿意泛指“义务拍卖”,即拍卖企业不以盈利为目的开展的拍卖,零佣金拍卖实际上就是“义拍”,如同“义演”。但是结合《拍卖管理办法》上下文背景来看,这里的“义拍”由不是泛指意义上的“义务拍卖”,因为这一法律条文的本意正是要禁止拍卖企业采用降低佣金比例或不收取佣金的方式来进行不正当竞争,即原则上商业性拍卖不得降低或放弃拍卖佣金。因此,这里的“义拍”应当是指与以盈利目的拍卖相对应的另外一类拍卖,即以慈善或公益为目的的慈善拍卖或公益拍卖。

  从法律角度来看,拍卖企业举办的慈善拍卖和公益拍卖之所以不收取佣金,采用“零佣金”模式,可能与对《拍卖管理法办》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的“错误理解”有关,认为慈善拍卖和公益拍卖属于“义拍”,与商业拍卖是有区别,其中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不得收取拍卖佣金”。

  其实,这是对法律的误读。

  《拍卖管理法办》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的原意是说,禁止以降低佣金比例或零佣金的方式来开展商业性拍卖。但是如果是“义拍”的话,采用降低佣金比例或零佣金的方式并不违反此禁止性规定。但是并不是说“禁止对慈善拍卖或公益拍卖收取拍卖佣金”。也就是说,慈善拍卖和公益拍卖是否收取佣金,由拍卖企业与拍卖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可以不收拍卖佣金,但收取佣金也不违法。

  另外,“义拍”这一概念本身也是模糊的。在制定《拍卖管理办法》时,立法者对这一概念并未进行深入考证,在用词上随意性太大,容易导致误解。建议立法中还是直接使用“慈善拍卖”或“公益拍卖”这样的概念为宜。

  公益拍卖,商业化运作。这是全世界通行的、经实践检验最行之有效的模式。至于拍卖公司自愿无偿服务,那不是慈善拍卖或公益拍卖本身应有之义,我将另行撰文讨论。

  注:本文是三年前写的一篇小文章,所讨论的问题目前远未解决,再次贴出来供大家参考还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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