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出理想的考古报告?

时间:2018-08-27    来源: 文博圈微信公众号    作者: 文博圈微信公众号

摘要:考古报告编写的一点思考 按要求完成考古报告是从事田野考古发掘的工作者职责所在,能否写出合格乃至理想的考古报告,则直接受发掘者及报告编写者的学识水平、专业素养以及田野发掘、资料整理、报告编写等系列环节的制约和影响。更核心的是,一部考古报告的成功与否,最终还是取决于发掘与整理者的研究水平。 对于什么是理…

考古报告编写的一点思考

  按要求完成考古报告是从事田野考古发掘的工作者职责所在,能否写出合格乃至理想的考古报告,则直接受发掘者及报告编写者的学识水平、专业素养以及田野发掘、资料整理、报告编写等系列环节的制约和影响。更核心的是,一部考古报告的成功与否,最终还是取决于发掘与整理者的研究水平。

  对于什么是理想的考古报告,以及如何评判一本考古报告的质量和水平,前辈学者多有论述,此不赘言。笔者仅就个人在实际考古报告编写过程中产生的一些困惑,结合以往考古报告中的成功经验进行初步探讨,不当之处,望批评指正。

  考古报告编写体例的创新

  近年来,随着考古学科的发展,在考古发掘报告的编写体例上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创新。目的是回归考古报告的本质,从便于相关研究者检索和利用的角度,定位和思考考古报告的编写工作,尽可能客观、全面地发表发掘资料。

  在此种观念的影响下,考古报告的编写出现了一些新理念:考古报告应尽可能地去主观化,发表遗物时注重器物的共存关系,按器物组合的形式进行发表。

  考古报告重在发表资料,将发掘资料的客观发表与编者的相关研究区分开来,既有对发掘资料客观、全面、系统的报道,又有报告编写者对遗址分期及其他问题的相关认识,这样可以保证读者在不受报告编者观点的影响下或与编者有不同认识的情况下也能依据发表的资料独立进行相关研究,更好地发挥考古材料的潜在价值。这些理念基本已成为学界的共识。

  居址类考古报告编写的困惑

  虽然前述考古报告中的理念已为学界普遍接受,但因遗址性质、内涵等方面的差别,在具体的报告编写时仍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实际问题。

  这里笔者仅就新石器时代至商周时期的居址类遗址中地层单位出土遗物,尤其是地层堆积出土遗物的编写体例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之所以选择这个切入点进行讨论,是因为该时期以居住址为主的遗址中所出遗物除了少部分可复原或可知器型的器物标本外,我们面对的往往是大量破碎的无法复原的残陶片。

  对于这些碎陶片,究竟用何种方式,发表到什么程度,也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对于遗址中出土的陶片,目前室内整理的一般做法是:按地层单位对这些陶片按质地、颜色、纹饰、器型的差异进行分类统计并填写出土陶片统计表和出土器型统计表。

  这虽然是一项基础工作,却在遗址的资料整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价值:

  其一,可以藉此比较全面地了解各个单位陶器群的整体面貌,包括器类、形制、纹饰、制法等特点和纹饰关系,是考古报告编写所必须的;

  其二,统计的过程,也是对所有陶片的再熟悉过程,为挑选各类标本,分期排队和其他分析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

  地层出土遗物作为遗址中出土遗物的一部分,编写体例取决于考古报告中所采用的遗物分类法(考古报告中常用的遗物分类方法主要有四种:

  功能分类法

  质地分类法

  遗迹单位分类法

  综合分类法

  并无统一的范式和要求,其编写体例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有学者通过对1997年至2007年出版的80部新石器时代考古报告统计发现,采用功能分类法编写的报告15部,占该阶段总报告数的18.75%;采用遗迹单位分类法编写的报告11部,占该阶段总报告数的13.75%;采用质地分类法编写的报告28部,占该阶段总报告数的35%;采用综合分类法编写的报告26部,占该阶段总报告数的32.5%。其中遗迹分类法虽然占比例最低,但由于该分类法最大限度地保证了遗物资料的全面性和客观性,是目前相对理想的遗物分类方法。

  即便如此,在涉及到居住址的报告中,遗物的分类多是采取综合分类法(遗迹分类法和质地或功能分类法相结合的分类方法)。

  也有个别考古报告在采取遗迹分类法的同时将地层出土遗物也以层位为单位进行发表,这种方式是不是地层遗物最客观和理想的处理方式,值不值得推广,目前尚无定论。

  有学者认为对于遗址中地层、灰坑等遗存,也许对其中出土的遗物进行类型学研究来处理材料似乎更为合适。

  由此我们便不难理解,为何对出土遗物采用综合分类法会成为仅次于质地分类法的一种主要分类方法,应该都是出于大致相同的考虑。

  由于地层形成原因的复杂性,致使地层堆积中出土器物的组合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并且共存的时效性不高,在进行遗址分期研究时一般不作为理想的典型单位,这应当也是部分学者认为地层出土遗物不宜采用遗迹分类法进行处理的原因之一。

  笔者认为,出土遗物的编写体例取决于编者对报告本身的定位以及遗物分类方法的选择等。

  不可否认,在进行遗址分期和其他研究时离不开对出土遗物的类型学研究,关键是如何处理好资料的客观报道和遗物的类型学研究两者之间的关系。

  如能两者兼顾,在处理好两者关系和侧重点的前提下,将地层单位出土遗物的客观报道和作者对出土遗物的类型学研究同时发表,当然最好。

  在付梓出版的考古报告中也有不少成功的实践,值得我们学习和思考。倘若受条件所限,只能采用一种形式的情况下,我们该如何取舍?

  笔者以为如果单就考古报告的本质重在全面客观发表资料而言,希望尽量采取器物组合(以层位为单位)的方式发表材料,毕竟相对于编者的主观研究,对资料的客观报道更重要。

  遗址中常见的地层堆积

  一般一个遗址及其周围地区应存在四种堆积:

  第一种是遗址内主要由人的作用而形成堆积的文化层;

  第二种是遗址内在人和自然交替作用下形成堆积的文化层;

  第三种是遗址边缘地区堆积中有少量人工制品遗物的自然层;

  第四种是遗址以外地区堆积中基本不含人工制品遗物的自然层。

  其中考古报告中经常涉及的是前三种地层堆积。

  考古学上所见的地层往往经过后期扰动。凡属有几个地层的遗址,较晚的地层中总是或多或少地混杂较早地层中的遗物。

  因此根据地层堆积特征,我们在处理地层出土遗物时主要涉及以下四种情形:

  一是年代最早、层位最靠下的地层堆积中出土的遗物;

  二是时代连续、年代稍晚的地层堆积中出土的遗物;

  三是时代上具有较长时间跨度的晚期地层堆积中出土的遗物;

  四是间歇层(自然层)、扰乱层以及遗址最上部表土层中出土的遗物。

  其中前两种地层作为遗址的主体堆积,对于我们认识遗址的文化内涵、时代特征等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应是研究的重点;后两者一般仅作为我们认识遗址文化面貌的参考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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