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法: 让艺术领域不再有法律盲区

时间:2019-12-30    来源: 中国美术报    作者: 中国美术报

摘要:近日,一则有关“352件总价值达24亿的艺术品凭空消失”的新闻成为了艺术界关注的焦点。媒体报道称,87件安塞姆·基弗(Ansem Kiefer)的作品、152件马库斯·吕佩尔茨(Markus Lüpertz)的作品和103件蕾娜特·格拉夫(Renate Graf)的作品在中国展出后“不翼而飞”。由于收藏方与所控诉的委托展览方在藏品展出前并没有签署任何协议和合同,针对委托展览方是否有权利出售展品这一问题,涉事双方针锋相对、各执一词。而此次事件中最弱势的群体无疑是艺术家们,他们虽身为创作者却对作品藏于何处、保存是否妥当、作品是否完好等问题一概不知,吕佩尔茨甚至不远万里飞至北京索要作品。一时间这场围绕着“金钱”和“利益”上演的艺术界“罗生门”,重新引发了舆论对于艺术品所有权、艺术品展览权、艺术家财产权利、艺术品流转等问题的关注,而保护这些权益的法律丛被统称为艺术法。

近日,一则有关“352件总价值达24亿的艺术品凭空消失”的新闻成为了艺术界关注的焦点。媒体报道称,87件安塞姆·基弗(Ansem Kiefer)的作品、152件马库斯·吕佩尔茨(Markus Lüpertz)的作品和103件蕾娜特·格拉夫(Renate Graf)的作品在中国展出后“不翼而飞”。由于收藏方与所控诉的委托展览方在藏品展出前并没有签署任何协议和合同,针对委托展览方是否有权利出售展品这一问题,涉事双方针锋相对、各执一词。而此次事件中最弱势的群体无疑是艺术家们,他们虽身为创作者却对作品藏于何处、保存是否妥当、作品是否完好等问题一概不知,吕佩尔茨甚至不远万里飞至北京索要作品。一时间这场围绕着“金钱”和“利益”上演的艺术界“罗生门”,重新引发了舆论对于艺术品所有权、艺术品展览权、艺术家财产权利、艺术品流转等问题的关注,而保护这些权益的法律丛被统称为艺术法。

 

11月22日,由中央美术学院主办,中央美术学院艺术管理与教育学院同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联合承办的“2019艺术法国际论坛”在中央美术学院召开。当我们看到“艺术法”,会想到什么?或许是热搜上那些匪夷所思的艺术类案件,或许是一堆艰涩却语意不明的法律条文,或许是令人感到模棱两可的术语名词……“2019艺术法国际论坛”这场生动的学术讨论,也许能解开你对“艺术法”的种种疑问。

 

什么是艺术法?这听起来似乎是个专业又艰涩的概念。但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与艺术法相关的看似匪夷所思的艺术案件的发生,让这一概念逐步进入到大众视野。

 

“艺术法”(Art Low)概念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起美欧各国的艺术投资热潮,人类历史上最早的艺术法实践可以上溯至优士丁尼罗马法。艺术法是以艺术作品和文化遗产中的特定部分为保护客体的特殊法律部门,是规范特定艺术作品与特定文化遗产之利益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相关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的“总和”。由于其涉及领域及其宽广泛,所以这些涉及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问题不可能通过某一部专门的单行法来解决,而必须由一系列法律法规所构成的“法律丛”加以调整。艺术立法经过了漫长的演进过程,艺术与法律的关联首先落脚在对有形物品层面的关注,随着艺术市场的繁荣以及艺术品的财产化,逐渐推进至对艺术家和艺术作品的保护层面。最初,德、法、美、日、意等国家都以宪法形式确立了公民的创作自由权,这一阶段通常被视为艺术立法的初创期。随后,上述国家又分别制定了版权法,版权法较为明晰地确立了创作者的权利和义务,但“艺术”仍旧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1886年9月,《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在瑞士首都伯尔尼正式签订,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国际版权公约,确立了能够为多数国家接受的、最低限度的著作权保护国际标准。1952年9月《世界版权公约》签订,该公约所保护的作品版权主要包括文学、艺术和学术三个方面,标志着知识产权作为一项人权其重要性已在全球范围内达成共识。

 

需求与滞后:艺术立法在中国

 

“人们至今无法确切地说明艺术和法律是何时产生并结合在一起的,但是人们却掌握着可能有助于追溯其演变根源的某些重要线索。”——(伦纳德·D·杜博夫(Duboff.L.D) 、克里斯蒂·O·金(King.K.O)著,周林译,《艺术法概要》)

 

那么,中国的艺术立法情况又是怎样的呢?遗憾的是,艺术立法在我国具有立法晚、不完善、普及率低等特点。中国对艺术法的迫切需求,往往是建立在本土相关案件已经发生之后,才逐步引起重视的。中国现代美术史上曾经留下一起有趣的公案:在徐悲鸿去世后,其妻廖静文将徐悲鸿本人的全部画作以及藏品捐献给了国家。这本是一桩美谈,可廖静文事先并未征得徐悲鸿4个子女的同意,因此一不小心侵犯了孩子们的合法权益。1989年,定居美国的徐芳芳(徐悲鸿与廖静文之女)拿起了法律武器,提出索要廖静文捐献给国家的部分徐悲鸿作品。后经国务院批准,文化部将徐悲鸿纪念馆中的部分作品发还给了徐悲鸿的4个子女。在这起事件中,主要牵涉到了过世艺术家的作品的继承权问题,但更为引人思考的是,廖静文在捐献徐悲鸿作品之时,恐怕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何不妥,而当时接收作品的相关机构,也并未针对徐悲鸿子女对其父亲艺术遗产享有的合法权益与当事人做出任何协商。

 

中国的艺术立法就是在这样的磕磕绊绊中逐步建立起来的,因此其步伐远滞后于欧美等国。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艺术品开始进入中国市场,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我国首部保护艺术家著作权的法律。1992年10月15日中国正式成为《伯尔尼公约》缔约国,随后又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1994年文化部颁布实施《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通过行政法规强化了政府对艺术市场的监管力度。随着艺术市场的日益繁荣,借助法律手段规范市场行为的需求变得尤为迫切。《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文化部关于加强美术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传统工艺美术管理条例》等管理办法的相继出台,使我国艺术品经营活动日趋规范,初步形成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局面,但艺术立法的进程仍然滞后于迅速扩张的市场规模。

 

必须指出的是,现阶段与我国艺术品市场的繁荣局面不相匹配的是,我国有关艺术品创作、流转以及收藏的法律法规存在空缺,与此有关的条款散见于民商法(如合同法、拍卖法、物权法、侵权法、知识产权法等)、经济法(如税法、文物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以及刑法(如侵犯知识产权罪、妨碍文物管理罪等)等各部门法中。中央财经大学文化与传媒学院院长刘双舟认为,我国的法学体系分为宪法、行政法、经济法等门类,如果按照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来进行区分,那么艺术法横跨了几乎所有的法律门类,故而艺术法是跨多个部门的学科。我国现有两百多种法律,其中与文化相关的法律只占总数量的2.7%,而与艺术品相关的全国性法律文件只有一个:《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言及艺术立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席、中央美术学院院长范迪安表示:“艺术法在中国正处在一个不断获得社会共识的过程之中,中国艺术创造的生产力不断增强,中国的艺术市场和艺术产业迅速发展,艺术经济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因此艺术的法律援助不仅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崭新课题,也是艺术界期待建立新的艺术生态过程中需要解决的现实课题。”

 

界定与争议:艺术法离“艺术”有多远

 

对于“艺术法”的界定,法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仍然缺乏统一而明确的界定。在既有定义中,由于对“保护客体”持有不同观点,有关艺术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类主张:一类主张艺术法以艺术品为保护客体,中央美术学院教授周林认为,“艺术法学要研究和解决的是艺术品在创造、发掘、生产、销售、流转、展览和收藏过程中多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另一类主张艺术法以作品和文化财产为保护客体。如瑞士艺术法中心将“艺术法”界定为“关注的是艺术作品以及文化财产的创作、展示、表现、复制及买卖中的法律问题”。

 

艺术法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所有与艺术法律制度、艺术法律活动或者艺术法律裁判有关的问题都是其研究对象。公域中的艺术法律问题主要涉及:艺术管理体制、文化遗产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体制、艺术审查制度、艺术资助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非营利性艺术组织、国际性和区域性艺术组织等;私域中的艺术法律问题主要涉及财产法、合同法、侵权认定、跨国私法问题等。

 

当下,艺术作品的创作方法和呈现形式也日趋多样化,何为“艺术作品”成了法学界长期以来持续探讨的话题。据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介绍,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著作权法起草工作时,针对“创作”和“作品”界定问题就曾引发了学者们的激烈讨论。在不同的法域语境中,“艺术作品”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不尽相同,尽管“艺术作品”是艺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但并非所有的独创性艺术表达都能够成为艺术法保护的客体,如色情、暴力等内容便不在其列。

 

伴随着艺术品市场规模的壮大、产业门类的拓展,以及新科技对艺术带来的挑战,艺术立法所面临的新问题和可能性也随之增多。中央美术学院艺术管理与教育学院院长余丁表示:“随着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走向深入,文化治理成为重要焦点,艺术法由原来聚焦艺术品领域扩展到城市艺术产业园区建设、文旅融合发展、乡村振兴、文化乡建等更大的范围。此外,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艺术与文旅产业的合作发展,都为艺术法的边界拓展提供了新的可能。”

 

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技术在艺术领域的运用,一方面为艺术创作活动带来了新的媒介手段和表现方式;另一方面也在不断挑战着人们既有的对“艺术品”“艺术家”甚至艺术创作活动本身的认知,开启了对于艺术边界问题的再探讨。2018年10月,由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埃德蒙·贝拉米肖像》以432000美元(约合300万人民币)的高价拍卖成交。围绕这件作品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的争议,成为了艺术法领域非传统法律问题的探讨焦点。

 

我们可以看到,不论是在中国还是放眼世界,艺术法的外沿和内容都因不断变换的时代背景和艺术本身的演进而充满了变化性,这既造成了某些现实中既发案件处理时的争议,也时刻提示着每一位参与立法者应时刻跟随时代变化而对艺术法本身进行进一步的调整,使其更加具有准确性和实用性。

 

保障与规范:艺术法为谁而立

 

“艺术法不是为了立法而立法,应该是以解决问题为终极目标,特别是我们可能围绕着艺术家的权利保护问题,这是核心问题。”武汉大学教授郭玉军谈道。

 

在艺术商业化的过程中,艺术作品侵权问题、艺术品版权归属、艺术家知识产权保护、艺术批评言论自由等问题是艺术类案件中最为常见的几大类问题。当下,艺术法在立法、研法、普法等方面尚存在不足,如何廓清艺术界的违法现象和操作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而保证艺术家的个人权益,净化艺术创作生态、改善艺术市场环境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由于艺术作品是一种艺术家主观能动的创作产物,围绕作品本身及其创作活动何为复制、抄袭、借鉴等现象的界定和判断问题往往存在争议。郭玉军以艺术家蔡国强作品《威尼斯收租院》为例,介绍了围绕这一作品法律界的不同主张:一种观点认为蔡国强在未经许可,也没有付报酬,在威尼斯双年展现场以直接表演的方式对《威尼斯收租院》的创作和展示,是一种侵权行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收租院》描述的是特定时代的历史事件,这一主题放置在威尼斯双年展现场语境发生了变化,是一种再创作,不属于抄袭。郭玉军主张在面临新兴的艺术表达方式,特别是革命性的、创新性的方式时应采用更为包容的态度。同时,蔡国强对于艺术表达方式有没有自己的权利?此后会不会复制这件作品?这些问题既值得继续深入思考,也暴露出了艺术领域的法律盲区。

 

中央美术学院教授周林谈到中国当代行为艺术的经典之作《为无名山增高一米》时表示,此作为多名艺术家集体创作,之后这一行为艺术创作概念又再次被作者之一左小祖咒以猪替换主体人物后命名为《我也爱当代艺术》,并产生了一系列新的衍生产品,这便牵扯到了艺术作品最初创意的版权归属问题以及后续延伸创作是否侵权的一系列问题。要想解开这道复杂的题目,靠的便是落实成文的艺术法。那么,艺术法在此处应该保护的主体是什么?又应如何判定?

 

全国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副主任阎晓宏以著作权法为例,介绍了完善艺术法的重要性。著作权法在修订过程中增加了追续权,从立法角度来讲,指艺术品的作者及其继承人从其作品的公开拍卖或经由一个商人出卖其作品的价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的权利。不难想象,在著作权法未经修订增加之前,此领域的案情判定也曾是模糊且充满争议的。

 

当我们面对这些现实中难解的复杂案件,才能够深刻体会到艺术法的立法难度和重要性。在周林看来,当下社会对艺术认可度的逐步提高为艺术法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公众对于艺术品思想与价值的判断推动着艺术法的完善与进步。此外,艺术作品语言形式是否应有专业与法律标准,版权制度是否完善等都是不可忽视的现实问题,更是未来需要面临的挑战。

 

当今世界各国正经历着广泛而持续的文化体制变革,完善本国艺术法体系成为了刚需,艺术法国际化也正逐渐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战略步骤之一。华南师范大学助理研究员张艺谈道:“未来我们还要继续推行艺术法的国际化,也是当下扩大中华文明国际影响力的重要途径,在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以及法律制度化的背景之下,我们也应当着力彰显我国文化艺术的一种国际竞争力,以及强大的民族凝聚力。”

 

 

 

年轻的艺术法在中国一路蹒跚走来,虽然稚拙,但已渐渐形成了自己的面貌。怎样让它为中国的艺术事业发展保驾护航,怎样让它更有效、更准确地在实践中发挥作用是艺术法立法以及学科建设需要继续努力的。这条道路任重道远,我们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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